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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28 09:4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7月17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
第五条 ***会同***、科技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及国内贸易******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实施。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项工作,省级***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会同***、科技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科技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分别会同***、科技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工作,***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和民族***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份。
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机构、***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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